(2014)鲁民一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韩振军、陈萍等与山东临沂古城有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振军,陈萍,颜廷丽,刘京聚,主父海洋,张欣欣,崔宝惠,李丽,何如波,山东临沂古城有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振军,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廷丽,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京聚,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主父海洋,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欣欣,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宝惠,居民。以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娄焕历、王波,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临沂古城有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园路307号。法定代表人:邵泽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亮,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啸云,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丽,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敬喜,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何如波,居民。上诉人韩振军、陈萍、颜廷丽、刘京聚、主父海洋、张欣欣、崔宝惠及原审原告李丽、何如波与被上诉人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振军、陈萍、颜廷丽、刘京聚、主父海洋、张欣欣、崔宝惠的委托代理人娄焕历,原审原告李丽的委托代理人张敬喜,原审原告何如波,被上诉人山东临沂古城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啸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韩振军、陈萍、颜廷丽、刘京聚、主父海洋、张欣欣、崔宝惠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涉案合同有效、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赔偿损失。而对涉案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不仅是判断是否应当解除合同的前提,也决定着涉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根据苍山县人民法院(2009)苍执字第842号案件卷宗中有关请示材料的记载,该执行法院已经同意被执行人古城公司通过出售查封房屋的方式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贷款。因此,原审在认定涉案合同效力、确定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建坡审 判 员 师京华代理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