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城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卫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