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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城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卫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