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武通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通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武通,曾用名陈武忠,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程度,打工。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武通犯放火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武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武通及另一名为“阿张”的男子一起陪陈某鹏到林某丰家中讨要钱款,期间,陈某鹏与林某丰、陈某卿(林某丰妻)、林某彬(林某丰子)发生口角、扭打(经法医鉴定,陈某卿、林某彬的损伤程度均未达成轻微伤),陈武通也上前与林某丰一家争吵。后陈武通、陈某鹏被林某丰及其妻子陈某卿推出门外,陈武通出门后发现林某丰停放在家门口的摩托车,便上前将该摩托车的油管拔掉,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摩托车(经鉴定,被烧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致使摩托车燃烧损毁,威胁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现场照片,证人林某来、林某彬、林某梅、陈某卿、廖某香、林某贤、林某丰的证言,被告人陈武通的供述和辨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武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武通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武通及另一名为“阿张”的男子一起陪陈某鹏到林某丰家中讨要工钱款时,陈某鹏与林某丰及其妻子陈某卿、儿子林某彬发生口角、扭打(经法医鉴定,陈某卿、林某彬的损伤程度均未达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武通也与林某丰一家争吵。后陈武通、陈某鹏等人被林某丰及其妻子陈某卿推出门口,被告人陈武通见林某丰停放在家门口的摩托车,便将摩托车的油管拔掉流出汽油,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摩托车,后经周围群众救援火被扑灭,摩托车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刑事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陂头村梨园新区围十直巷11号林某丰住宅门口及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1月12日19时38分,西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称:有人在西胪陂头闹事,现场非常嘈杂。经查:傍晚7时左右,西胪镇陂头村陈某鹏向包工头林某丰支讨工钱时对林某丰家有意见,陈某鹏随与陈武忠一起到林某丰家闹事,殴打林某丰之妻及儿子林某彬,陈武忠拔掉林某丰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油管点火,将摩托车烧毁。3、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1月20日23时多,谷饶派出所在辖区抓获盗窃摩托车犯罪嫌疑人陈武通。经查,陈武通系西胪派出所上网追捕人员,当天将陈武通移交西胪派出所审查。4、户籍证明材料,证明陈武通,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5、证人林某来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2日晚约19时,他在家中听到邻居林某丰家门口争吵声,赶到现场见林某丰家门口一辆二轮红色男庄摩托车被火烧着,油箱火势很大,巷中倒着一辆白色女庄的摩托车,他上去扶起这辆摩托车推走。在场的一辆二轮红色摩托车座位及油箱被烧毁。林某丰及他儿子等人从楼上用水淋下来,将火扑灭。是因为陈某鹏到林某丰家讨做工的工钱时,陈某鹏与林某丰的老婆陈某卿及儿子林某彬发生争执,陈某鹏叫其堂弟陈武忠到林某丰家中闹事,陈武忠故意在林某丰家门口先拔掉油管放火烧摩托车,火点燃后,陈武忠、陈某鹏二人逃离现场。6、证人林某彬的证言,证明陈某鹏开摩托车来到他家找他父亲,因父亲没在家,陈某鹏打电话向他父亲要钱,他父亲叫其将电话转交他母亲接听,他母亲接听后要拿100元给陈某鹏,陈某鹏说100元不要了,然后开摩托车离开。约19时30分,他父亲驾驶摩托车从外面回来,摩托车停放在门口。至20时左右,陈某鹏带陈武忠及另外二名不知名的青年人又到他家,陈某鹏与陈武忠二人进入厅坐,陈某鹏在厅中与他父亲林某丰吵结工钱,他父亲正准备给陈某鹏结算工钱,陈某鹏与陈武忠便用拳头殴打他。这时,他父母和他便推他们二人出去,推到大门口时,陈某鹏和陈武忠二人在门口殴打他母亲,并用脚踢坏他家大门,陈武忠还在门口拔掉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油管,用火机点火,摩托车被点火燃烧后,陈某鹏等四人便开摩托车逃离现场,他们便马上用水救火,并关掉门,在楼上往下淋水才将火扑灭。7、证人林某梅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2日晚上7时多,她听到邻居林某丰家人声吵杂,走过去看,只见陈某强的儿子(陈武通)及其堂弟在林某丰家门前骂林某丰家人,并要冲进去打架,她站在林某丰的门口,劝阻他们别进去,陈某强的儿子居然要打她,她赶紧躲进林某丰家,在场的人连忙将门关住。此时有人在外面烧摩托车,她和在场的林某贤走上二楼用水浇灭燃烧着摩托车的火。火被扑灭后,派出所的同志也赶到现场。林某贤说是陈某强的儿子放火烧摩托车的。8、证人陈某卿的证言,证明陈某鹏帮她丈夫林某丰做工,2013年1月12日晚上7时多,陈某鹏到她家来,林某丰打电话嘱咐她支工钱100元给陈某鹏,并说是早上与陈某鹏说好的,便拿100元给陈某鹏,陈某鹏说100元就不要,生气的走了。过一会,林某丰回家,陈某鹏、陈武忠及两名不相识的男青年也到她家,二名不相识的男青年站得比较远,也没开口。陈某鹏见到林某丰就说今晚不算工钱了,要闹一回。双方吵起来,她与丈夫上前劝解,将陈某鹏推出门外,陈某鹏边退边用拳头砸打她的右手臂和后背,在门外的陈武忠扬言要烧掉摩托车,并从身上掏出打火机,拔掉摩托车的油管,然后蹲下去点燃,火势很旺,她们怕摩托车爆炸,赶紧将门关紧,接着到二楼用水浇摩托车灭火。最后有人拿衣服盖摩托车明火处,才将摩托车的火扑灭。9、证人廖某香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2日中午陈某鹏到林某丰家结算工钱时与林某丰发生矛盾。回来后,陈某鹏叫陈武忠一起喝酒,下午5时许陈某鹏、陈武忠及他们的二个谷饶的朋友一起来她家喝酒,陈某鹏叫陈武忠一起到林某丰家殴打林某丰,陈武忠不同意,陈某鹏用手拍打桌子,陈武忠只好答应了。于是他们几个人正准备驾驶摩托车往外面去,被她丈夫陈某强阻止。当时林某贤也在她家坐,林某贤是林某丰的邻居,便叫林某贤回家去,等一会如果陈某鹏等人有去找林某丰惹事的话则帮助劝阻。晚上7时多,林某贤打电话给陈某强说陈某鹏、陈武忠在林某丰家里闹事,陈某强得知后就赶往林某丰家里。10、证人林某贤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3年1月12日晚6时多,他在家接到陈某强妻子的电话,说要她去林某丰家看,因为其儿子陈武忠和陈某鹏喝醉酒,扬言要去质问林某丰。她到林某丰家外见陈某鹏、陈武忠二人酒气非常重,要入去林某丰家,但林某丰及其家人顶住大门不让入去。她上前并阻止陈武忠、陈某鹏,陈武忠、陈某鹏进不去便在门口吵闹。陈武忠见到林某丰门口有两辆摩托车,便走向一男庄摩托车,伸手扯掉油管,随身拿出火机点燃摩托车,火立刻烧起来,她立即紧张救火。陈武忠、陈某鹏在场吵闹几句后便离开现场。陈某强闻讯也赶到现场,上前救火并将旁边未被烧着的摩托车拖走。经她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进行辨认,她指出其中第8号相片上的人(陈武通)就是于2013年1月12日晚放火的人,陈某强之子陈武忠(陈武通)。相片当庭经被告人确认无误。11、证人林某丰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3年1月12日晚7时许,陈某鹏到他家要支款,他外出不在家,叫妻陈某卿先借支款给陈某鹏。他妻子按他说的先付100元,但陈某鹏不同意,发脾气,扬言要惹事毁掉他家。他赶回家时,陈某鹏叫陈武忠一起到他家,又因支钱的问题发生争执。陈某鹏生气,说今晚就要惹事,烧掉他家,然后动手打他细仔林某彬,陈武忠也动手参与殴打他儿子,他劝开他们二人,并同他妻子推开陈某鹏、陈武忠,并劝他们出去,这时邻居林某贤也赶到他家中帮助拉开他们二人,拉到大门口,然后将大门关掉。陈武忠在外面扬言要放火烧掉他家的摩托车,后陈武忠将他家的摩托车油管拔掉并用打火机引燃后离开现场,他及家人在二楼用水淋起火的摩托车,邻居林某来见状,在附近用一些破衣服冲上前救火。经他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进行辨认,他指出其中第8号相片上的人(陈武通)就是于2013年1月12日晚与陈某鹏到他家放火烧掉摩托车的人陈武忠(陈武通),相片当庭经被告人确认无误。14、被告人陈武通的供述和辨解,证明他的堂弟陈某鹏给同村人林某丰打杂工工钱被拖欠,双方因为工钱拖欠的问题发生口角。2013年1月12日19时,他陪陈某鹏及他另一个朋友“阿张”一起到林某丰家讨要工资,陈某鹏和林某丰发生争吵,后来林某丰的两个儿子在场与陈某鹏发生扭打。他去林某丰家之前先喝了一些酒,见到这种情况非常气愤,便和林某丰发生口角。林某丰夫妻将他推出门口,他见停放着一辆红色男庄摩托车,一时冲动就将那辆摩托车踢倒在地,并将油管拔出来,然后用身上的打火机将摩托车点燃,摩托车着火燃烧,后他被陈某鹏、“阿张”二人拉走离开现场。后来听说派出所要抓捕他,便逃到深圳等地打工,一个多月前流窜到谷饶打工,昨天晚上23时,在谷饶镇上堡四片盗窃摩托车被现场抓获。15、鉴定意见,证明被烧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陂头村梨园新区围十直巷11号林某丰住宅及勘验检查拍照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武通无视国家法律,因帮助他人催讨不到工钱,为泄愤而故意在居民聚集的住宅门口,纵火点燃汽油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武通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武通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武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贵亮审 判 员 陈科云人民陪审员 林淑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蓝锦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