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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秦训贞、马花、马梦、马腾飞与被告陈保金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训贞,马花,马梦,马腾飞,陈保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125号原告秦训贞,女。原告马花,女。原告马梦,女。原告马腾飞,男。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金,男。原告秦训贞、马花、马梦、马腾飞与被告陈保金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训贞、马花、马梦、马腾飞撤回对被告陈保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四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