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铁银刑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8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王亚林窜至铁岭市银州区太平洋购物广场一楼,趁失主姜某买东西不备之机,将姜莹衣兜内的荣事达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0元)盗走;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铁岭市新区新都市场,趁失主孙某买东西不备之机,将孙明衣兜内的白色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盗走。2013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铁岭市银州区天宝市场西门,趁失主刘某某买菜不备之机,将刘某某衣兜内的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盗走,被在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三部手机被起出,返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的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工作报告、失主姜某、孙某、刘某某陈述、辨认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蒋英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