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惠宁支行诉被告张贵金、被告杨春富、被告付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惠宁支行,张贵金,杨春富,付海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3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惠宁支行。负责人王书利,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军,该行职员。被告张贵金,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杨春富,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付海民,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惠宁支行诉被告张贵金、被告杨春富、被告付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宪军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惠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代理审判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