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王晓敏与范后明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句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祝静,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