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永英、李天尧等与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玉海彩钢制品制作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英,李天尧,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玉海彩钢制品制作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永英。申请人李天尧。法定代理人于琴。被申请人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玉海彩钢制品制作厂。法定代表人赵玉海,厂长。申请人李永英、李天尧与被申请人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玉海彩钢制品制作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施玉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玉海彩钢制品制作厂所有的苏F385**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曦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