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行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虎林市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行政征收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林市水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行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张少华,局长。委托代理人于XX,男,虎林市水务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房XX,男,虎林市水务局干部。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水务局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拒绝履行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虎林市水务局作出的虎水限缴字(2013)第06号限期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令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岩代理审判员 王凤艳代理审判员 郭冬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华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