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石贵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15726807-2。法定代表人郑景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莉晨,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罗石贵,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石贵储蓄存款合同纠纷(2009)武民初字第491号一案中,因现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调查控制中,而调控财产需要一定的期限。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武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柯建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