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市刑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罪犯徐本设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本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654号罪犯徐本设,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黔赫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本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于201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4年3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本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徐本设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本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