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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周XX,女,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港机新村**室。被告杨XX,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室。原告周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X诉称:婚后,被告经常在外打麻将,对女儿及家庭未尽到照顾之责任,对原告亦未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2013年4月,原、被告争吵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等。被告杨XX辩称:婚后,被告很少打麻将,双方矛盾主要是在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今后,被告愿意改正自己不足之处,在陪伴原告和女儿问题上做得更好。另,原告虽然回娘家居住至今是事实,但原告也经常回家。现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初中同学,于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名杨XX。现原告以被告经常在外打麻将,对女儿及家庭未尽到照顾之责任,对原告亦未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等,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以被告经常在外打麻将,对女儿及家庭未尽到照顾之责任,对原告亦未尽到作为丈夫之责任等为由诉讼要求离婚,为被告所否认,且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与此同时,被告则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要改正自身不足,改善夫妻关系,故本院认为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本院同时指出,原、被告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珍惜家庭。审理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XX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