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苗卫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91号申请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苗卫卫,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永,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苗建亮。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新支行的账户(账号:0302035601000573229)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