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益与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益,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永川工业园区港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337459-2。法定代表人:黄耀滨,董事长。上诉人张益与被上诉人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永法民初字第05235号民事判决,张益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张益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