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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西龙胜农村合作银行现住广西龙胜农村合作银行与鲁桂华现住桂林市环城南二路111号102栋1单元201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龙胜农村合作银行现住广西龙胜农村合作银行,鲁桂华现住桂林市环城南二路111号102栋1单元201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合作银行现住广西龙胜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鲁桂华现住桂林市环城南二路111号102栋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广西龙胜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鲁桂华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作出的(2014)桂市执指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4)象法执字第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先勇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