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四川金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金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亭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仁田,男,生于1950年9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该公司《金地阳光》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石得均,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怀荣,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平,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传彬,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金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金世纪房��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蒲仁田、石得均,被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朱平、吴传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玉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