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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周寿同与刘长森、张泳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寿同,张泳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周寿同,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泳杰,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长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寿同诉被告张泳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张泳杰下落不明,原告周寿同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寿同负担。审判员  邵静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