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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田某,男。被告陆某,女。本院在审理田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高春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