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成与张延岭、李乃勇、翟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张延岭、李乃勇、翟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张延岭、李乃勇、翟明强王成与张延岭、李乃勇、翟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齐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