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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成与张延岭、李乃勇、翟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张延岭、李乃勇、翟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张延岭、李乃勇、翟明强王成与张延岭、李乃勇、翟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齐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