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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丁宝成与孙长伍、李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成,孙长伍,李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316号原告丁宝成,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孙长伍,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李淑芳,女,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成与被告孙长伍、李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宝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原告自行负担25.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72.00元,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