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丁宝成与孙长伍、李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成,孙长伍,李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316号原告丁宝成,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孙长伍,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李淑芳,女,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成与被告孙长伍、李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宝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原告自行负担25.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72.00元,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