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州民一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州民一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4)特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志 坚审 判 员 蒋 众 玲代理审判员 叶尔波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泉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