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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行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志英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二中行终字第2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志英,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建立,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男,分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元知,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郭志英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行初字第3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郭志英向一审法院诉称:2012年7、8月份,梁志刚、景卫国带领上千名身穿警服、带防暴头盔、手持盾牌的警察,先后6次在其房屋所在地石榴庄村拉起警戒线,利用暴力手段对包括其在内的石榴庄村30户左右村民家进行非法强拆,没有任何手续、也不出示任何证件,强行拆毁了包括其在内的石榴庄村民的合法房屋,致使其无家可归流浪街头。公安部《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也对警察参与征地拆迁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尽管如此,也没有阻止丰台公安分局实施违法行为。这是什么动机使其罔顾法律,铤而走险,若不是利益驱使,难道是其土匪本性使然。基于此,其于2013年9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丰台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在石榴庄拆迁中获得多少套安置房”的政府信息,但遭到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提供涉案的政府信息,是丰台公安分局的法定职责,丰台公安分局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其公开上述信息。然而,丰台公安分局拒绝依法行政,拒不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丰台公安分局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京公丰(2013)第7号-答复告);2、责令丰台公安分局公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在石榴庄拆迁中获得多少套安置房”的政府信息。2013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丰行初字第372号行政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对不具备法定要件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郭志英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内容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郭志英的起诉。郭志英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撤销丰台公安分局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京公丰(2013)第7号-答复告)、判令丰台公安分局公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在石榴庄拆迁中获得多少套安置房”的政府信息。郭志英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丰台公安分局参与石榴庄村委会违法拆迁、拒不提供征地批文、整建制农转居批文等众多违法事实,盲目作出裁定;其申请公开的涉案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丰台公安分局应该予以公开;丰台公安分局所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京公丰(2013)第7号-答复告)明显违法,应予撤销;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丰台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公开诉争的政府信息;丰台公安分局拒不公开诉争的政府信息,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丰台公安分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郭志英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郭志英以丰台公安分局对其相应申请的答复违法为由提起本次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郭志英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宁审 判 员  王小浒代理审判员  曹文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