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金某、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奉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9月7日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奉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5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4)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陈某因奉化大酒店KTV吧台被竺某砸掉的事情与竺某产生矛盾,于2013年7月23日指使卜某、潘波、张新权(均已判决)等人对被害人竺某进行报复。当晚17时许,潘波、张新权等人在被告人金某、陈某的指使下在奉化市市锦屏街道广平路清水湾洗浴中心门口,持刀将被害人竺某砍伤。经奉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竺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陈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陈某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证人魏某、印某、叶某、付某的证言、同案犯潘波、卜某、张新权的供述、被害人竺某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金某、陈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陈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已处理完毕,被告人陈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陈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鲍丙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挺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