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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调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乐陈与鲜若海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陈,鲜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调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王乐陈,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卫生部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xxx号。被执行人鲜若海,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号。王乐陈与鲜若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鲜若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鲜若海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一千二百一十三元整(其中车辆修理费九百零三元;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