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刑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翁鹏飞犯拐卖儿童罪不予减刑决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遵刑执字第383号贵州省忠庄监狱:你单位2014年2月26日报来(2013)忠监减字第4-14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翁鹏飞减刑四个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犯于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现其仅间隔一年零一个月,不足上次裁定减去的刑期;且本次呈报减刑不属因重大立功而呈报。为此,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2013)141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翁鹏飞不予减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