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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刑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翁鹏飞犯拐卖儿童罪不予减刑决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遵刑执字第383号贵州省忠庄监狱:你单位2014年2月26日报来(2013)忠监减字第4-14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翁鹏飞减刑四个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犯于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现其仅间隔一年零一个月,不足上次裁定减去的刑期;且本次呈报减刑不属因重大立功而呈报。为此,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2013)141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翁鹏飞不予减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