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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执行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欧阳沅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沅胜,苏美玲,岩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厦执行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沅胜,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美玲,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岩城超(日文名IWAKITORU),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日本国公民。申请执行人欧阳沅胜与被执行人苏美玲、岩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厦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欧阳沅胜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岩城超名下址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560号1602室房产已被另案多轮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代理审判员  许欧凯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