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邵得胜抢劫、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都刑二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都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得胜,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都昌县人,家住都昌县。因涉嫌抢劫罪被网上追逃,于2013年6月22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并于同年6月27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沈峰,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第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得胜犯抢劫罪、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得胜及其辩护人沈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被害人陈某甲及女友吴某某通过邵某甲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邵得胜,陈某甲告诉被告人邵得胜自己在赌博场上能出老千(指做手脚),双方商定由被告人邵得胜安排场子,陈某甲上场赌博,赢来的钱由两人分。不久被告人邵得胜安排邵某乙、黄某甲等人在自己家里与陈某甲赌博,此次黄某甲自述输了50000元,陈某甲说是赢了39000元。黄某甲怀疑陈某甲在赌器麻将牌上做了手脚,当场拿了两张麻将牌给哥哥黄某乙看,并将输钱的事告诉了黄某乙,黄某乙立即差人将被告人邵得胜叫到县城和平宾馆打了一顿,逼迫被告人邵得胜想办法把陈某甲骗来都昌交给黄某乙,由黄自己动手把陈某甲赢的50000元钱要回来。如若不然,就由被告人邵得胜自己拿50000元钱赔偿黄某甲。在黄某乙的逼迫下被告人邵得胜与陈某甲通电话,说陈某甲出老千的事没有被发现,如下回还有场子仍叫陈某甲出老千赌博骗钱。2012年10月29日晚上陈某甲与女友吴某某一同应被告人邵得胜之邀来到都昌,被告人邵得胜没有把陈来都昌的事应告诉黄某乙,而是在第二天自己叫了袁某某(在逃)等人事先埋伏在自己家里,等待陈某甲到来实施抢劫。当天下午五时许,被告人邵得胜把陈某甲引到自己家里,袁某某等人立即手持铁棍将陈打倒在地,陈的女友吴某某看见陈倒在地上流血并昏迷,跪在地上求打人的人不要再打。袁某某就叫陈某甲拿十万元钱出来,吴某某说身上没有钱,以黄金首饰抵,此时,被告人邵得胜出来说你们打个五万的条子,吴某某打了五万的欠条给被告人邵得胜,被告人邵得胜还把吴某某被逼交出金项链得下,并以18000元卖给了他人。根据都昌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邵得胜抢得的项链实际价值为21895.60元,陈某甲的伤情经都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成立,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得胜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被告人邵得胜伙同他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得胜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情节。提请法院判处。被告人邵得胜辩称:(1)陈某甲当晚就跑了,其不知道陈某甲出了老千,自己也没有分钱,也是其叫黄某甲拿牌去检查的。(2)袁某某打陈某甲的时候其没有在场,而是在厨房倒开水,其出来后就看见陈某甲倒在地上,其就拨打了120电话,袁某某等人就跑了。(3)吴某某没有打50000元的条子给邵得胜。其他的指控属实。辩护人沈峰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得胜构成抢劫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强行抢走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1)事发当天,当陈某甲告诉被告人说他到了都昌,被告人联系到袁某某,叫其帮忙将出老千的钱要回来就行,而且多次叮嘱袁某某不能打人。当被告人发现陈某甲被打以后,立即制止,并为陈某甲包扎伤口,叫了120救护车。显然,被告人的行为充分反映出其没有使用暴力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殴打被害人。(2)被告人邵得胜自己也陈述了叫陈某甲来都昌是为了把赢的钱要回来。(3)通过黄某乙等人在七角殴打被告人和邵某甲的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担心陈某甲受到人身伤害,因此其叫袁某某将钱要回来,不让黄某乙插手,以免黄某乙弄出事。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通过本案的事实可以知道,陈某甲通过赌假的方式从黄某甲处赢了20000元,当黄某甲发现赌假后将被告人殴打控制,要求其要回输的钱,或将陈某甲骗到都昌交给黄某乙,故被告人才将陈某甲骗到都昌后要回了赌假的钱。按照该司法解释,被告人仅仅是要回赌假的钱,不构成抢劫罪。综上,被告人邵得胜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女友吴某某于2012年10月通过邵某甲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邵得胜,陈某甲告诉被告人邵得胜自己在赌博场上能“出老千”(指做手脚),双方商定由被告人邵得胜安排场子,陈某甲上场赌博,赢来的钱由两人分。不久,被告人邵得胜便安排邵某乙、黄某甲等人在自己家里与陈某甲赌博。因黄某甲自述该次输了50000元,便怀疑陈某甲在麻将牌上做了手脚,并将两张麻将牌带走给哥哥黄某乙看,将输钱的事也告诉了黄某乙,黄某乙即差人将被告人邵得胜叫到都昌县城和平宾馆,逼迫被告人邵得胜赔偿50000元钱给黄某甲,或者把陈某甲骗来都昌交给黄某乙,由黄自己动手把陈某甲赢的50000元钱要回来。在黄某乙的逼迫下,被告人邵得胜与陈某甲通电话,说陈某甲出老千的事没有被发现,并叫陈某甲仍然到都昌赌博。2012年10月29日晚,陈某甲与其女友吴某某应被告人邵得胜之邀来到都昌,被告人邵得胜没有将陈某甲来都昌的事情告诉黄某乙,而是在第二天自己叫了袁某某(侦查机关未能查清真实身份)等人向陈某甲讨要黄某甲输掉的钱。当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邵得胜把陈某甲引到自己家里,袁某某等人即对被害人陈某甲施以暴力,导致陈某甲倒在地上流血并昏迷。吴某某见状求对方不要再打人,袁某某就说要让陈某甲拿10万元钱出来,吴某某说身上没有钱,但同意以黄金首饰抵。被告人邵得胜得了吴某某交出来的金项链(计57.62克),并以18000元卖给他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1895.6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邵得胜的供述:(1)2012年10月,因邵某甲带陈某甲到被告人家里打了一次牌(这次陈某甲赢了一万多元),被告人邵得胜认识了被害人陈某甲。过了两天,陈某甲叫邵某甲送牌到邵得胜家,并说有点好处给邵得胜,然后陈某甲叫邵得胜叫人来打牌,之后邵某乙、黄某甲、陈某乙三人坐一庄,文斌和“老广”坐一庄,小江坐一庄,陈某甲和其妻子吴某某坐一庄,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赌博,这次陈某甲赢了五、六万元,除了小江,其他两个庄位的人都输了钱。打牌结束时,黄某甲怀疑牌有问题,说要拿牌去验证,陈某甲听说后当晚就跑了,也没分钱给邵得胜。当晚黄某甲将事情告诉其哥哥黄某乙,黄某乙将邵某甲和邵得胜都叫到和平宾馆。当晚邵得胜和邵某甲都承认了陈某甲“出老千”的事,黄某甲要求邵得胜赔五万元,黄某乙则说要么赔钱,要么把陈某甲骗来都昌。过了两天,邵得胜告诉陈某甲“出老千”的事没人发现,并叫陈某甲过来都昌打牌,陈某甲几天后被骗到都昌。和陈某甲见面的当天,邵得胜打电话给袁某某,叫袁某某帮忙把出老千的钱弄出来。下午,袁某某带了三、四个人到邵得胜家,邵得胜当时叫袁某某不要打伤人,并叫他们躲在楼梯坡下面。邵得胜将陈某甲和吴某某接到家中后,袁某某带了三、四个人打陈某甲,有人手中拿了钢管。袁某某假装把邵得胜推开,并叫陈某甲拿钱。因当时看到陈某甲头上出了血,便叫人帮忙把陈某甲抬到二楼包扎。邵得胜下楼后看到有一个黄金手镯和一条黄金项链,袁某某说吴某某拿首饰抵。邵得胜得了一根黄金项链(该黄金项链后来被邵得胜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将手镯还给了吴某某。袁某某等人见陈某甲出了血就跑了。邵得胜打了120把陈某甲送到医院抢救。(2)黄某甲找到黄某乙,把陈某甲和邵某甲打了一顿。黄某甲和黄某乙在和平宾馆逼邵得胜要么出五万元,要么把陈某甲骗来都昌,否则就不要在都昌呆。邵得胜骗陈某甲来都昌的目的就是叫陈某甲把赢的钱拿出来。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通过邵某甲带陈某甲到邵得胜家赌博时与邵得胜相熟,之后陈某甲告诉邵得胜自己赌博时会出千耍牌,赢了钱与邵得胜分。来都昌打了三次“二八”杠,第一次输了四、五千元,第二次输了1.1万元,第三次赢了1.6万元,这次打牌别人认为陈某甲出老千,陈某甲就回去了不敢来都昌。后来邵得胜打电话告诉陈某甲,说没有人看出来,并叫陈某甲继续来赌博。陈某甲于2012年10月29晚上到了都昌,第二天下午5点左右,邵得胜与一个不认识的人到金三角宾馆把陈某甲和吴某某接到家里,不到二分钟,突然冲进来一个人手持钢管朝陈某甲打,陈某甲跑到客厅里,客厅又有六、七个人围着打,突然一棍打在陈某甲头上,陈某甲就晕倒了,后来就被送到171医院抢救。本次被抢走90克的黄金项链、70克的黄金手链以及一部苹果牌4S手机。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2012年10月29日晚6时许,吴某某与陈某甲开车到都昌后,在金三角宾馆住下。第二天上午10点,邵得胜来到宾馆,请二人吃了饭后就走了。下午5点半左右,邵得胜与一个不认识的人坐了一辆面包车把陈某甲、吴某某接到家里。在家里坐了不到两分钟,冲进来六、七个人,都手持一米长的钢管,还有一个手持砍刀,进房门就打陈某甲,没有说任何话,把陈某甲从房里打到客厅里,吴某某被一个人控制在房间里不让出去,同时把吴某某的手机也拿走了,说不让吴某某报警,并索要十万元解决问题,因身上没有钱,吴某某就把陈某甲的项链和手链取了下来交给对方。因看到陈某甲趴在地上不动很危险,吴某某就跪在地上求对方救人,过了好久邵得胜来了,说对方逼邵得胜打了二十万元的欠条,并称自己也比较困难,让吴某某也承担一点,打十万元欠条,吴某某说打欠条可以,但要先救人,再加上其东西也值五万元,邵得胜同意后,吴某某打了5万元欠条,打条子时,打人的那些人就走了。之后邵得胜打了120,把陈某甲送到九江171医院。打陈某甲时,邵得胜准备上前劝,对方又对邵得胜凶,邵得胜只好躲在旁边不动。对方用钢管对着邵得胜,所以邵得胜也不敢报警。4、证人巢某某的证言:巢某某找邵得胜还钱时,邵得胜讲其与贵州人合伙“出老千”被人识破了,贵州人已经跑了,好多输了钱的人都逼邵得胜还钱,还说准备把贵州人骗过来要钱。邵得胜出事后,打电话给巢某某,说贵州人被邵得胜叫来的人打伤了,贵州人告了他抢劫。5、证人邵某丁的证言:(1)邵某丁去邵得胜家里看过几次,参赌的人有黄某甲、老九等人,由邵得胜提供场地、香烟、茶水,邵得胜是别人赢钱以后自愿给他吃红。还听人说邵得胜找了一个外地人在场子里假赌,几天后假赌的事被黄某甲识破了,黄某甲告诉了他哥哥黄某乙,黄某乙就把邵某甲和邵得胜打了一顿,黄某甲的丈夫邵某乙(又名邵某丙)也向邵某丁说过这件事。又过了一段时间,邵某乙告诉邵某丁,邵得胜叫了几个人把贵州人打了一顿。邵得胜在黄某乙那里承认与贵州人合伙假赌,赢了黄某甲的钱。6、证人邵某丙的证言:2012年10月份在邵得胜家赌了两晚,黄某甲第一晚输了2000元,第二晚输了5万。因为第二天晚上发现贵州人假赌,邵某丙和黄某甲就把邵得胜和邵某甲两人带到和平宾馆对质,黄某乙也在场,邵得胜和邵某甲都承认贵州人是他们请来假赌的。当晚,邵得胜还与贵州人通了电话,并由邵某丙录了音。邵某丙还听别人讲邵得胜叫了七、八个人把贵州人打了一顿,抢了贵州人的项链和手链。邵某丙还到九江与贵州人见了面,知道贵州人不姓江,名字叫陈某甲(录音中邵得胜称呼他为“小江”),贵州人跟我说邵得胜叫人用钢管打了他的头,手链与项链都被邵得胜拿走了,这些东西值五、六万。7、证人黄某甲的证言:黄某甲在邵得胜家打过两次牌,第二次打牌的时候自己身上的3.8万元输完了,向邵得胜借了1万元又输完了,还知道了贵州人(陈某甲)出老千的事情。因为黄某甲说牌有问题,陈某甲马上跑掉了。黄某甲拿了两张牌给懂行的人看,看出来牌上有高温烤过的痕迹,邵得胜也承认了出老千的事,并说他负责把陈某甲骗来都昌。当晚,邵得胜与陈某甲通电话,邵某丙录了音。陈某甲在录音中说赢了3.9万元。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2年在邵得胜家打过一次“二八扛”,还有五、六个人在场,刘某某拿了1万元作赌资,每人做600元、1000元两庄,也可做一庄,蒙庄邵得胜按5%抽头。后来听说邵得胜和一个外地人在假赌,还抢了外地人。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2012年10月,黄某甲说邵得胜、邵某甲带人出老千,赢了黄某甲五、六万元现金,黄某甲还带了两牌给黄某乙看,黄某乙一看拿来的两张牌有问题,就叫黄某甲还是邵某丙打电话叫邵得胜、邵某甲到和平宾馆406房间。当晚,邵得胜、邵某甲也承认配合外地人“出老千”赌博的事。黄某乙就说要么赔五万元、要么约外地人过来拿钱出来。10、邵某丙提供的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证实被告人邵得胜在电话里对陈某甲讲别人没有发现其诈赌,并讨论了赌博赢钱的情况。11、香港妮歌珠宝货物销售(存根)复印件:千足金项链重57.62克,付款金额为21320元。12、鉴定意见:(1)都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都)公(法伤检)鉴字(2013)20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陈某甲的损伤为轻伤甲级。(2)都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都价鉴字(2013)48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载明涉案黄金项链鉴定单价为380元/克。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认定涉案黄金项链为57.62克,案发时价值21895.6元。13、被告人邵得胜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邵得胜的身份信息。14、被告人邵得胜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邵得胜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于2013年6月22日19时许在合肥火车站候车室被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关于被告人邵得胜当庭提出其不知道陈某甲诈赌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邵得胜在公安机关对其与陈某甲约定诈赌的事实明确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故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得胜仅仅是要回陈某甲诈赌赢的钱,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邵得胜在本案中并非直接的参赌人,其自己并未输掉赌资,故其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关于“……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邵得胜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得胜伙同他人设置圈套,诱骗公民参赌,又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分别构成赌博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邵得胜对赌博罪自愿认罪,可以对该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得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开珍审 判 员 吕华东审 判 员 侯隆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冯育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