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桓仁东冶铁合金有限公司、庞健、刘晓宏、王岩峰、雷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桓仁东冶铁合金有限公司,庞建,刘晓宏,王岩峰,雷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桓仁东冶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法定代表人:庞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庞建,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桓仁东冶铁合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晓宏,男,1962年10月16日生,桓仁东冶铁合金有限公司股东,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岩峰,男,1953年10月15日生,桓仁东冶铁合金有限公司股东,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雷永胜,男,1971年5月21日生,桓仁东冶铁合金有限公司股东,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桓仁东冶铁合金有限公司、庞健、刘晓宏、王岩峰、雷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桓仁东冶铁合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告知妥善保管我院查封的ZL50C装载机,被执行人桓仁东冶铁合金有限公司不但未申报财产还将我院查封的ZL50C装载机转移,我院依法要求该公司追回并要求其公司限期提供财务账目,因其未提供财务账目,依法追加庞健、刘晓宏、王岩峰、雷永胜为本案被执行人。追加后王岩峰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曲德宽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