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5号原告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缪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琦,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葵,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吉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