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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诉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柳现刚与戴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诉保字第00099号申请人柳现刚。被申请人戴永。申请人柳现刚因与被申请人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戴永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房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00000元)。申请人柳现刚自愿以其与妻子邹雪平共有的座落于徐州市泉山区文华园5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戴永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房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二、查封申请人柳现刚与其妻邹雪平共有的座落于徐州市泉山区文华园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