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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执行人单清华与被执行人桦甸市腾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清华,桦甸市腾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单清华,女。被执行人:桦甸市腾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清华与被执行人桦甸市腾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桦甸市腾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厂房等财产,案外人康健、焦慧娟对本院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该案需等待异议审理结果,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