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绍庆与王振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庆,王振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初字第184号原告王绍庆,男,住临清市。被告王振岐,男,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庆与被告王振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永岭审判员 张保国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