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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绍庆与王振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庆,王振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初字第184号原告王绍庆,男,住临清市。被告王振岐,男,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庆与被告王振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永岭审判员  张保国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