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沈雨龙与季盛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雨龙,季盛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219号申请执行��沈雨龙,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季盛连,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雨龙与被执行人季盛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4)武民初字第436号一案中,现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调查控制中,因调控财产需要一定的期限。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