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行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柯玉妹与林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玉妹,林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行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柯玉妹,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雪峰,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柯玉妹与被执行人林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玉妹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雪峰归还借款人民币五万一千五百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雪峰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及北汽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查封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雪峰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的房产一栋。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须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刘仁瑞执行员 黄 翔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