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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二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时国强诉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王小博、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杨金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国强,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王小博,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杨金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149-2号原告时国强,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杰,经理。被告王小博,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诚,经理。被告杨金志,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国强诉被告河南正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小博、被告河南万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杨金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国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平审 判 员  刘军荣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