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汉族,恩施市人,大专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5月2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大北派出所抓获并寄押,2013年6月4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彭某从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图公司)承接到枝江市金盆山投资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并于2012年11月8日完工。2012年12月初,彭某聘请的工人找到枝江市劳动局监察部门,申请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彭某偿付所欠工资215934元。12月4日,劳动监察部门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彭某在12月17日之前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12月6日彭某支付了89244元工资,还欠工人工资126690元。之后劳动监察部门多次电话通知彭某到场解决问题,彭某均以自己在筹钱为由而未到场。2013年2月2日,他人向彭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入资金80000元。2013年5月29日彭某在沈阳被当地警方抓获。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彭某从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图公司)承接到枝江市金盆山投资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并于2012年11月8日完工。2012年12月初,彭某聘请的工人找到枝江市劳动局监察部门,申请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彭某偿付所欠72名工人工资215934元。12月4日,劳动监察部门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彭某在12月17日之前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12月6日彭某支付了89244元工资,还欠72名工人工资126690元。之后劳动监察部门多次电话通知彭某到场解决问题,彭某均以自己在筹钱为由而未到场。2013年2月2日,他人向彭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入资金80000元。2013年5月29日彭某在沈阳被当地警方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彭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枝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2年12月4日指令彭某于2012年12月17日前支付。2012年12月6日俊图公司与彭某《金盆山标准化厂房二期钢构安装款结算协议书》证明,彭某与俊图彩钢公司就工程结算事项达成协议。2013年6月4日俊图公司与彭某《劳务纠纷调解协议》证明,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二次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彭某与俊图公司《钢结构安装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枝江市公安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彭某等人的身份情况。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2013年2月2日,王某向彭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入资金80000元。欠条、领条复印件及枝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条及情况说明》证明,彭某已将工人工资支付完毕。2、证人方某、赵某的证言证明,彭某承接工程的相关情况。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经彭某聘请在俊图彩钢承建的董市民营创业园做事,班组共有18名工人,彭某应付工资43275元,截止12月17日彭某支付工资24044元,还欠工资19231元的事实。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明,经彭某聘请在俊图彩钢承建的董市民营创业园做事,班组共有10名工人,彭某应付工资44530元,截止12月17日彭某支付工资19400元,还欠工资25130元的事实。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经彭某聘请在俊图彩钢承建的董市民营创业园做事,班组共有13名工人,彭某应付工资49640元,截止12月17日彭某支付工资25700元,还欠工资23940元的事实。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明,经彭某聘请在俊图彩钢承建的董市民营创业园做事,班组共有31名工人,彭某应付工资142545元,截止12月17日彭某支付工资78856元,还欠工资63689元的事实。4、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承接俊图彩钢公司工程的过程;工程结束后在枝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其2012年12月17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后其以筹钱发工资为名离开枝江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支付工人全部工资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书辉审判员 陈晓艳审判员 黄亚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