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郑某某,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现难以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中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