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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郑某某,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现难以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中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