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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林敏英与骆舒洋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英,陈细华,骆舒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林敏英,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细华,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骆舒洋,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英与被告陈细华、骆舒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敏英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锦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