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立伟等2人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立伟,田光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立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田光善,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立伟等2人(2013)双执字第662号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6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