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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韩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1100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农民。原告:蒋某,女,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赵 贺 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