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韩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1100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农民。原告:蒋某,女,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赵 贺 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