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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白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何XX与莫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要法白民初字第38号原告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肖红,女,汉族,住香港。被告莫**,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莫立宇,男,汉族。原告何**诉被告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肖红、被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莫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不离婚对双方都无好处。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原告现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莫**辩称,本人认为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原告补偿被告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四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3年9月30日在高要市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因婚后性格不合,且被告性格相对内向,彼此沟通不足致夫妻间产生隔阂,但双方并没有发生大的夫妻矛盾。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书面材料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告何**与被告莫**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彼此欠缺沟通所引致,除此之外,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只要夫妻双方互相体谅,加强沟通,彼此包容,夫妻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夫妻感情亦是可以和好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与被告莫**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仁贵审 判 员  陈伟章代理审判员  黄东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书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