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波诉被告龙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波,龙国平,杨琼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75号原告:杨波,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龙国平,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杨琼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龙国平、杨琼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龙国平、杨琼珍共同所有的翠屏区某某路某某号房屋中价值45000元部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龙国平、被告杨琼珍共同所有的翠屏区某某路某某号房屋中价值45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