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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波诉被告龙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波,龙国平,杨琼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75号原告:杨波,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龙国平,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杨琼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龙国平、杨琼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龙国平、杨琼珍共同所有的翠屏区某某路某某号房屋中价值45000元部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龙国平、被告杨琼珍共同所有的翠屏区某某路某某号房屋中价值45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