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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谷钦德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谷钦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东关村46号。负责人:XX,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曲周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钦德。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曲周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