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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晓刚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院长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刚,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镇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董事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晓刚,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一审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北小合隆(吉林省公路技校院内)。法定代表人:纪景义,局长。一审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林,总经理。王晓刚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长民立管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2014)第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彦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