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武汉新博泰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高迎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博泰水产发展有限公司,高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93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博泰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恒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高迎兵,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博泰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迎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迎兵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