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英与吴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吴昌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76号原告:陈英。委托代理人:吴昌威。被告:吴昌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吴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对被告吴昌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英负担。审 判 长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