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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牛英顺与张朋飞、杨志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英顺,张朋飞,杨志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牛英顺。被执行人张朋飞。被执行人杨志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英顺与被执行人张朋飞、杨志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