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牛英顺与张朋飞、杨志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英顺,张朋飞,杨志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牛英顺。被执行人张朋飞。被执行人杨志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英顺与被执行人张朋飞、杨志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