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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华振与成都翠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振,成都翠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杨华振。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成都市锦江区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翠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南段8号9楼9A-02。法定代表法人甘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振与被告成都翠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振以将与被告成都翠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453元,由原告杨华振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