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万全县鼎盛铸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全县鼎盛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滕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万全县鼎盛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花,总经理。申请人万全县鼎盛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营业室签发的票号10200052-21998313,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9日,出票人为山东施而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滕州市宝康化工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万全县鼎盛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营业室请求支付,实际结算人民币金额为100000元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文忠审判员 关祥坤审判员 颜秉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孝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