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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1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韦德江诉被告宁夏金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德江,宁夏金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1654号原告韦德江,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宁夏青铜峡市人,现住宁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韩烈,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金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郭庆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纪,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系被告公司法务,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韦德江与被告宁夏金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德江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德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2元,减半收取5521元,由原告韦德江负担。审 判 长 盖 焱代理审判员 马 捷人民陪审员 保瑞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月风 关注公众号“”